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02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大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大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