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财保29号
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十三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844810元。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号牌号码×××的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844810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474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