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645号
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