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2066

原告:***,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XX乡市长

法定代表人:单廷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8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雷艳芳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谭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