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2066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单廷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艳芳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