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5428-1号原告: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长城佳苑临街东0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D30HOM。法定代表人:单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一鹏,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佳兴,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坦市山海大道东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7117247B。法定代表人:赵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强,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轩,河南名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凉都酒店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E1W9357。法定代表人:吴海彤,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铜冶镇南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149858011。法定代表人:王智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顺成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63元,减半收取计10,031.5元,由河南国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燕文光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