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泰科尔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3023号
申请人: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琴岛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8544R。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青岛泰科尔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姜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825588446。
法定代表人:臧家兴,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泰科尔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泰科尔机械有限公司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给予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鲁B×××××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泰科尔机械有限公司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所有的鲁B×××××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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