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5民初4874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系***妻子),住莱西市。
被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京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27日,汉族,住莱西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健,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洪贵,男,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建筑公司)、***、曹洪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作出(2018)鲁028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鲁02民终324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8)鲁0285民初3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被告昊海建筑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洪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昊海建筑公司、***、曹洪贵支付劳务费86479元;2.诉讼费由昊海建筑公司、***、曹洪贵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期间,***受***雇佣干零星建筑工程,工程结束后,技术员曹洪贵出具工程量确认单,但劳务费拖欠多年一直没有支付。
昊海建筑公司辩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是***与***,公司对本案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昊海建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法庭驳回起诉。
***辩称,***所述与事实不符,***不欠***劳务费,对***提供的工程量中工程单价有异议。
曹洪贵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至12月,***为***承包的莱西市熙湖华府小区、府新嘉苑小区、前车村别墅的部分土建工程提供劳务,主要包括砌砖、抹灰、找平、垫层等劳务施工,双方对施工单价未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约定。上述工程完工后,曹洪贵为***出具三份工程量单,均未载明劳务费的单价及总价。***已支付***劳务费30000元。
同时查明,涉案工程由昊海建筑公司承包后转包给***,曹洪贵系***雇佣人员,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机械及材料均由***提供。
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的申请,委托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的工程价值进行测算。2019年11月12日,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出具报告书,认定工程价值为144303.06元,其中人工费33858.59元、材料费74765.16元、机械费1508.79元,其他费用34170.52元(包含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等)。***支付鉴定费10000元。
本院认为,***为***承建的工程施工,***欠***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建设工程中劳务费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的价款,其价格构成中除人工费之外,还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等综合费用。本案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劳务价格的具体约定,根据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扣除***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机械及材料相应费用,应当认定***施工的工程劳务费为68029.11元(144303.06元-74765.16元-1508.79元)。扣减***已支付款项30000元,***应当支付***劳务费38029.11元。昊海建筑公司不是劳务合同的相对方,曹洪贵系***雇佣人员,***要求昊海建筑公司、曹洪贵承担支付劳务费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昊海建筑公司辩称不是本案合同相对方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辩称不欠***劳务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曹洪贵既未答辩又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劳务费38029.11元;
二、驳回***对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洪贵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2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11962元,由***负担5751元,由***负担6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贵毓
人民陪审员  徐兆君
人民陪审员  宋伟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娜
书记员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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