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3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键,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京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键,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元,退还***。
审判长高中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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