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岳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岳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青民一终字第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岳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海岳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海岳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海岳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海岳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上诉人青岛海岳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嵇焕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