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金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2684号
原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京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花,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孙受镇聚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10元,由原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云林
人民陪审员  李明珍
人民陪审员  姜仁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晶晶
书记员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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