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地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5民初4474号
原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京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8544R。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天地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永旺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N2GN631。
法定代表人:王金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林林,职工。
原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公司)与被告青岛天地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被告天地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锁,被告天地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天地园公司支付昊海公司工程款608272.6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天地园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昊海公司为天地园公司施工院上镇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2022年1月28日,双方结算,天地园公司尚欠昊海公司工程款708272.6元,天地园公司对此无异议,并于当日出具承诺书,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结果天地园公司仅按照约定给付了100000元,剩余608272.6元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付款。为维护昊海公司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敬请依法处理。
天地园公司辩称,1、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就天地园公司施工项目进行工程审计,审计金额为539万元,截止2022年7月,天地园公司累计支付昊海公司520万元,未支付款项为19万元;2、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昊海公司对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以工程价款3%作为质保金;3、双方签署付款承诺,于2022年9月10日前结清尾款,现在未到承诺支付期限。综上,昊海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以损害天地园公司的权益为筹码,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昊海公司的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1日,天地园公司与昊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昊海公司为天地园公司建设青岛院上镇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工程施工,开工日期2019年4月16日,竣工日期2020年9月15日,签约合同价3000万元。后在施工未结束的情况下双方协议解除了合同。2021年7月1日,天地园公司、昊海公司(委托人)与山东润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咨询人,以下简称润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天地园公司、昊海公司共同委托润生公司对昊海公司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审计。2021年7月21日,润生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载明:
已经施工的主要内容:网点±0以下工程量;综合办公楼±0以下工程量;5#理货区、6#理货区窗台以下工程量。
审核结果:青岛院上镇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工程(已完工部分)审定值为5374797.7元,相较昊海公司报审值6887198.7元,审减值为1512401元。
需要说明的问题:电缆、配电箱属于临时设施未单独计算造价;5#理货区、6#理货区地面碎石土,图纸无设计厚度,暂按0.3米厚计入工程造价中;5#理货区、6#理货区砖墙面水泥沙浆抹灰,图纸无设计厚度,暂按照15mm厚度计入工程造价中;临时道路未计入工程造价中等。
截止2021年7月19日,天地园公司已向昊海公司支付工程款510万元。
2022年1月28日,在天地园公司办公室,天地园公司给昊海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经我方与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核对确定,在青岛院上镇农产品批发项目,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料物资已撤场完毕,我方未付工程款共同708272.6元。我方承诺如下:1、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工程款。2、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半剩余尾款,于2022年9月10日(中秋节)前结清所剩尾款。特此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青岛天地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1月28日。”承诺书加盖有天地园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王金锁的印章。同日,天地园公司向昊海公司支付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天地园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能否作为支付尾款的依据。昊海公司主张,因评估结果与合同签订价格相差悬殊,最终经双方协商确定尾款数额为708272.6元,天地园公司应当根据承诺书付款,且天地园公司已经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天地园公司主张,承诺书是在年底昊海公司索要10万元工程款时,昊海公司不给天地园公司提供发票,天地园公司在受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不应作为支付尾款的依据。本院认为,首先,天地园公司主张出具承诺书系受昊海公司逼迫出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若昊海公司不开具发票,天地园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以昊海公司不开具发票为由主张昊海公司构成胁迫,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三方协议中并无明确约定以审核值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且工程经审核后,不影响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工程款的数额;第三,本案存在工程未完工,昊海公司提前离场,审核的结果与昊海公司报审值相差较大,审核报告中亦有不确定的工程量等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的具体情况;第四,承诺书是在天地园公司办公室出具,有具体的承办人,且天地园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综上,承诺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天地园公司应当按照承诺书履行支付义务。天地园公司没有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一半剩余尾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昊海公司要求天地园公司支付工程款304136.3元及自2022年5月2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其余工程款304136.3元尚未到期,昊海公司一并予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工程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双方已解除了合同并就剩余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约定,天地园公司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主张扣除质保金,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天地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4136.3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1元,由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70元,由青岛天地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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