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美佳信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3022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美佳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绕岭村20号。
法定代表人:韩吉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福,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续,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京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续,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泰山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绪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吉松(反诉被告),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青岛美佳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吉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岛美佳信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青岛美佳信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青岛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州路君悦湾小区和卓悦原著小屋的全部管道工程,水、暖工程,摸渠、吊洞工程。2020年3月,青岛美佳信安装有限公司就安排韩春磊、王志严、赵光华、韩吉忠等50余人进入小区施工,工程于2021年6月完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材料款,余额迟迟不与青岛美佳信安装有限公司结算。经莱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解,被告才支付了于良奎等五人工资,其余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500604元工程款;2.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韩吉松是青岛美佳信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包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君悦湾和卓越原著水、暖安装工程过程中,因安装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需返工整改,并承诺双倍承担返工整改费用。在该工程没有干完验收交接,反诉被告所干工程,除反诉原告知道不合格部分,仍有不合格的工程需要返修整改。按照反诉被告的承诺,合计整改返修费500604元。为此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未说明具体计算方式,且原告表示无法提供明确的工程款计算方式,故其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反诉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返修费但未说明具体计算方式,且反诉原告表示无法提供明确的返修费计算方式,故其反诉亦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对其反诉亦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青岛美佳信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青岛美佳信安装有限公司;反诉费4403元,退还被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仲笑萱
书 记 员  徐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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