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5民初7321号
原告:青岛莱西市汇源腾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龙口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塔埠头村665号。
被告:***,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春申办事处环城西路129号。
被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南京北路138号。
原告青岛莱西市汇源腾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