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1518号 申请人: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荆南大道(浚源服装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DNPT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门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工业园长兴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92G8Y62。 法定代表人:***。 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