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2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DNPT1L,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荆南大道(浚原服装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C8Q645,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侯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耀星公司)与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宜昌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2021)鄂0505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耀星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宜昌公司支付工程款1148936.00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收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共计1162825.00元。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80923.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支付工程款1148936.00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收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22年8月、11月、12月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1433952.36银行存款,但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其他账户也被本院其他案件在先冻结;公司无车辆、证券、股权、不动产、保险等。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要求协商解决,被执行人承诺12月底前给付部分,但因资金问题目前难于给付,定于2023年春节前向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至此,本案执行标的1180923.04元,均未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反馈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虽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505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柴衷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