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荆南大道(浚源服装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DNPT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C8Q645。 法定代表人:侯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61420元,并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1116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申请费32125元,以上共计30046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4661元;或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计算)。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