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青岛美都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太光,系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冬,系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贵源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仇晓忠,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书哲,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美都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发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