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唐物资(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58号
申请执行人: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蒲西区亿隆广场1幢5号。
法定代表人:于恒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唐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2号楼2-55。
法定代表人:杨春颖,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4893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中唐物资(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707.6元的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葛沽支行账号×××0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唐物资(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707.6元的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葛沽支行账号×××05)。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