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8864号之一
申请人:榆林市臻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938X84。
法定代表人:刘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坤,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市人,住河南省长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XX乡市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JLBG41。
法定代表人:于恒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榆林市臻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坤、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榆林市臻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坤、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榆林市臻昂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坤、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3302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少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彦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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