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8084号
原告: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集团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达,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092504X4。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舒铭,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恒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JLBG41。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女,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集团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集团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集团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集团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集团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曼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