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华润万象城A座2915室。
法定代表人:穆少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原审被告: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亿隆广场1幢5号。
法定代表人:于恒涛,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王哲,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审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崔家庄乡邦宽公路南侧杨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2)冀0281民初3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主要上诉请求及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规定对上诉人并不当然适用;其次虽然被上诉人提交了《施工合同》,但从《施工合同》内容上看,实际应属加工承揽性质,所以不应适用不动产管辖的规定。本案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月15日,被诉人与原审被告王哲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河北省遵化市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分包,上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