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9952号之一
原告:宁波捷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邮电路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08UG2D
法定代表人:蒋单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宁波首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FYY868
法定代表人:赵金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会信用代代码: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万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9CJH9Q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天地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用代码:911101076963814371
法定代表人:张献祯,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91320581251421184N
法定代表人:胡良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捷雅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首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地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审理。2020年12月18日,原告宁波捷雅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捷雅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捷雅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5元,减半收取计3367.50元,保全申请费2332元,合计5699.50元,由原告宁波捷雅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燕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秀坤
代书记员 邹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