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丽,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万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乙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3500元,残疾赔偿金621506.4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669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187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2450元、误工费99200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共计1237531.2元。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2018年底开始在首钢园区四焦炉北路管廊、隧道工程施工现场工作,担任管理岗位,工资8000元/月。***系***的雇主,万贯公司系首钢园区四焦炉北路管廊、隧道工程的发包方,万贯公司与***签署《首钢园区四焦炉北路管廊、隧道工程承包合同书》。2019年1月9日,***在施工现场被坠落的集装箱砸伤,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进行治疗,后经医院经诊断为左足挤压伤、左足脱套伤、左足多发开放性骨折(趾骨、跖骨、楔骨、舟骨)、左足跖附关节开放性损伤,左足动脉断裂(足背动脉、足底内侧动脉、足底外侧动脉)、左足神经损伤、左足足趾伸肌腱断裂、左足异物等多处伤。经鉴定***所受伤情属于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自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23日、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6日先后两次住院共计25天,至今不能正常劳动、生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万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向万贯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万贯公司虽注册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但经本院核实,万贯公司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富春垂钓园。故万贯公司住所地不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谢耀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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