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海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沧区腾某某建筑工程部、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653号
申请人:李沧区腾***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077号。
经营者:郭才修。
被申请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经济开发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4楼426室。
法定代表人:房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号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11、12、13楼。
法定代表人:吴富贵,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四海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54。
法定代表人:朱康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泰州市偕裕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建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台市时堰镇泽港机械配件厂,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龙港工业区。
经营者:韩平平。
被申请人:海安汇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泰宁村三组。
经营者:金德平。
被申请人:海安祥来铝材经营部,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261号。
经营者:储祥来。
被申请人:海安万豪床上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长江东路32号1幢101室。
经营者:韩士霞。
被申请人:滕州汇润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荆河街道荆河路金茂嘉园1栋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轶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李沧区腾***建筑工程部与被申请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四海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偕裕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东台市时堰镇泽港机械配件厂、海安汇海建材经营部、海安祥来铝材经营部、海安万豪床上用品经营部、滕州汇润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4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四海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偕裕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东台市时堰镇泽港机械配件厂、海安汇海建材经营部、海安祥来铝材经营部、海安万豪床上用品经营部、滕州汇润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9月1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四海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偕裕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东台市时堰镇泽港机械配件厂、海安汇海建材经营部、海安祥来铝材经营部、海安万豪床上用品经营部、滕州汇润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