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海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四海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647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军,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建,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四海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DY054。
法定代表人:朱康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
法定代表人:么晓宇,经理。
第三人:杨子如,曾用名杨小花,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四海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