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1124民初4417号
原告全椒县顺军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顺军经销部)与被告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军经销部的经营者黄顺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守余,被告法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法雅公司承认顺军经销部是园建劳务的实际施工人,但对劳务费的数额不认可。刘大辉作为法雅公司在案涉项目账目的具体责任人,发给顺军经销部的结算单上记载园建劳务42215元的行为应系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法雅公司承担,该结算单能够证明园建劳务费用是42215元,本院对顺军经销部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雅公司虽不认可刘大军的结算单,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否认,且拒绝与顺军经销部进行结算,本院对法雅公司关于园建劳务费尚未结算的抗辩不予采信;法雅公司抗辩该园建劳务的一部分已在园建劳务分包合同内结算,但未提交证据,且顺军经销部已在(2019)皖1124民初2212号案件中将园建劳务42215元的诉讼请求撤回,法雅公司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顺军经销部主张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顺军经销部从法雅公司处承包了神山康城xxx地块景观绿化工程的部分项目,双方签订了《园建劳务分包合同》和《砂石材料订购合同》。另,顺军经销部为法雅公司提供了园建劳务,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合同。刘大辉系法雅公司的项目保管员,负责处理项目上发生的账目。2019年6月6日,刘大辉通过微信向顺军经销部经营者黄顺军发送一张结算单,结算单上载明:黄顺军,排水管678.6×130=88218元、文化石491.48×51=25065.48元、酒瓶栏杆425.8×120=51096元、排水井75×550=41250元、园路铺装442.4×25=11060元、砖砌挡墙6000元、绿化劳务11700元、园建劳务42215元、砂石材料15384.9元,合计291989.38元,已付款150000元,余141989.38元。2018年10月24日,顺军经销部将上述的园建劳务费42215元、绿化劳务11700元,合计53915元,向法雅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39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顺军经销部曾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雅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法雅公司对是否存在园建劳务事实予以否认,双方均表示庭后关于园建劳务事实将进一步核实,为此,顺军经销部将园建劳务费42215元的诉讼请求撤回。双方就《园建劳务分包合同》和《砂石材料订购合同》发生的费用达成协议,由本院作出(2019)皖1124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
本次诉讼中,法雅公司承认顺军经销部具体实施了园建劳务的事实,但认为部分费用在园建劳务分包合同中已办理结算,另一部分为零星劳务未结算。
被告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椒县顺军建材经销部园建劳务费422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8日起以42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计427.5元,由被告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晋云
书记员 何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