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5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82628630,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芹,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26939892,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60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H344K,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5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商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金世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Y93NM3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黑牡丹科技园4幢1116室。
法定代表人:吴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朋,男,汉族,1988年1月26曰,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9949775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路41号7幢二层211。
法定代表人:刘维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世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朋、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