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26民初3124号之一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筑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浩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翔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江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筑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筑鑫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翔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70万元。查封期间,该楼房由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翔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管理。查封期限为2020年9月24日到2022年9月2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过户、变卖及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广洲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