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15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为先,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欧定林,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20)黔0113民初15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能移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者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原告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现已生效。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黔0113民初1561号案件中的查封、冻结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黎
书记员陈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