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1561号
申请人: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欧定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春,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贵能移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黄剑龙,董事长。
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贵能移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保全被申请人贵州贵能移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或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贵能移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保全被申请人贵州贵能移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533730181820200000014),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能移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者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美姣
书记员陈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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