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61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代理人:罗刚,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国际商贸城7栋五层0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QGM56B。
法定代表人:欧定林。
被告: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B组团沿街商铺1层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2C9637。
法定代表人:张淑红。
被告:邱某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15.00元,减半收取3,707.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载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成素
书 记 员 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