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063号
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晓
委托代理人:钟正礼、王星耀,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欧定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