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9146号
原告: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国际商贸城7栋五层0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QGM56B。
法定代表人:欧定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贵能移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349号6楼609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2MA6EE61ROE。
法定代表人:黄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能移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贵州喜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回处理。
审 判 员 杨前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雪
书 记 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