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胜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紫华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永胜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胜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