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欧阳**,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大安村曲湾坝组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资兴市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罗围金康商业广场B9栋103号。
被执行人:刘新荣,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万桂良,男,195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陈一龙,男,2000年9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申请执行人***、欧阳**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市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市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能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市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市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市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湘1081执恢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庚雄
审判员  周阿鸧
审判员  谭智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