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2民初1052号之一
原告:刘备战,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湖南省衡阳市。
原告:***,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明,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大安村曲湾坝组6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84923940X。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自生(系该公司项目管理人),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
被告:周泽华,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宜章和一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南京洞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591037744N。
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宜章和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宜章大道旁(和一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058004899E。
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熊,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备战、***与被告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泽华、宜章和一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章和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同年11月26日,两原告以其拟与四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备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备战、***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泽华、宜章和一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章和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25元,减半收取计18712.5元,由原告刘备战、***负担。
审 判 长 李亚红
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
人民陪审员 彭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素贞
书 记 员 谭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