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青岛莱西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6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莱西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莱西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2984.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莱西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3)西执字第62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西执字第623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费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