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镒安东霖防火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雷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镒安东霖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81民初4593号
原告:浙江雷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新塘边镇日月村日月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1Q7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江山市,系原告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镒安东霖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红云开发区同创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C5L71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雷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镒安东霖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雷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保全费1700元,合计4120元,由原告浙江雷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