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5416号
原告:河北**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81号鼎坚市场南区4栋30、32、34。
法定代表人:范坤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华侨,河北资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深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城西正饶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吴国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肖,女,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鹿泉市。
原告河北**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深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间,原告向被告提供PP管及其他塑料制品,共计117650.5元,被告给付货款62234.2元,剩余55416.3元未付。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货款55416.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石家庄市深泰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而合同中显示合同签订地为河北省深泽县,故本案应移送至深泽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双方若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而该合同中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河北省深泽县,为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深泽县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石家庄市深泰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泽县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异议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