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民初1010号
原告:河北**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丰收路81号鼎坚市场南区4栋30、32、34。
法定代表人:范坤静,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侨,河北资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深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城西正饶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吴国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辉。
河北**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深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立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冯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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