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2003号
原告:**让,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被告:石家庄市深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城西正饶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782564520H。
法定代表人:吴国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让与被告石家庄市深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有关**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门窗款61085.1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被告石家庄市深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办公楼,由原告为被告安装门窗,经结算,被告共计应该给付原告门窗款106085.1元,由经手人李志涛、魏光辉出具结算单,后被告给付原告45000元,尚欠原告61085.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并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瑞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高玉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