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4377号之一
原告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的起诉。
审判员 张云涛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