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7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青工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青岛路西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前塔村(烟台南路7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莎,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崔小林,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青工齿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崔小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青岛青工齿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青工齿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上诉人青岛青工齿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盛新国
审 判 员 王化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 记 员 王庆光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