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237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胜,山东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工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西30号甲。
法定代表人:崔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前塔村(烟台南路75-1号)。
原告***与被告青岛青工齿轮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伟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