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财保1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苟芝会,女,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申请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潮湖乡星月社区政务中心二楼双孵化基地。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C2Q15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苟芝会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在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2218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黔0121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在221800元额度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行52×××19账户的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在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在2218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本院组织实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苟芝会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借款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苟芝会基于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借款,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人查封,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黔0121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对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侯波
人民陪审员 刘顺嘉
人民陪审员 代 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