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财保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恒涛,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申请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潮湖乡星月社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双刨孵化基地,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C2Q15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恒涛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黔0121民初33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组织实施后,周恒涛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所有给付义务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恒涛基于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所有债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黔0121民初3358号民事裁定对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侯波
人民陪审员 刘顺嘉
人民陪审员 代 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