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03执4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月社区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洞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欠款,本案需要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03执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