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21民初110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C2Q15C,住贵州省贵安新区胡潮乡星月社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双创孵化基地(临时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29日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恒涛诉被告贵州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309元(已减半),保全费1626元,共计393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