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528民初3610号
原告:息县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省濮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息县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濮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省濮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息县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3250元,定于2022年7月15日之前支付20000元,余款133250元定于2022年9月14日之前付清。
二、被告**、河南省濮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保证按期还款,若逾期不还,原告息县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债权提前申请执行,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325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本案诉讼费用3365元,减半收取1682.5元,由被告**、河南省濮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