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2民初1238号
原告:光山县固恒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步军,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理人:**,系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濮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原告光山县固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濮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光山县固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庭外调解,现原告光山县固恒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山县固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光山县固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霖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